餐饮饭店油烟的危害性,大家都了解了,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有些餐饮经营者却没有很好的准守或认识不足,造成各种餐饮油烟乱排放的问题,我们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哪些相关违法行为 (81条和118条)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法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注意:(1)适用此条款,经营者和提供场地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2)依据本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停止露天烧烤的应急措施。如未遵守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总之,《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明确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主体,实践中各地环保部门需明确自身的责任清单,避免“越界”监管。
二、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及监测
1、遵循《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此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排放标准。
2、居民家庭油烟排放不适用此标准。
3、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4、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具体排放限值及监测技术要求请查阅该《标准》,此处不再进行展开。
三、餐饮油烟排放口设置在下水道是否违法,若违法承担何种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餐饮店将油烟往下排放至下水道的行为,不属于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部门遇到上述相关案件应及时将其移送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理。